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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 2025-06-05     次数: 27     作者: 江苏工艺美术

 

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2025年5月13日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暨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弘扬科学精神,鼓励自主创新,激发工艺美术领域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升级,促进江苏工艺美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设立“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工美科技奖”),奖励在本省工艺美术行业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工美科技奖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工美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 开展工美科技奖奖励工作的经费从学会会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中列支,不得向申报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设立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基金,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

第六条 工美科技奖励工作在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省工艺美术学会设立工美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与学会秘书处合署,负责奖励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设置

第七条 工美科技奖授予在以下领域取得显著科学技术成果的项目,且项目整体技术实施周期原则上需满1年以上:

(一)在工艺美术行业中完成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科技融合及成果转化,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与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工艺美术基础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及技术进步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突破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认定的;

(三)在工艺美术行业提出创新性检验检测方法、决策模型或管理体系,对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

第八条 工美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数量不超过申报数量的二分之一,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授奖数量的20%,二等奖项目不超过授奖数量的30%,三等奖项目不超过授奖数量的50%。

第九条 工美科技奖是学会推荐省部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学会将从历年一等奖获奖成果中推荐省部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由学会常务理事会统一组织。


第三章  工美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工美科技奖评选由个人申报或设区市学会(协会)等相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产生。学会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工美科技奖申报推荐公告。

第十一条 申报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

设区市学会(协会)相关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表,推荐表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再申报推荐工美科技奖。

第十二条 申报工美科技奖的科技成果主要在本省研发、应用和推广,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单位。

第十三条 省工艺美术学会遴选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可根据评审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第十四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奖项候选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工美科技奖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形式审查: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成果分类转交相关专业评审组;

(二)专业初评:各专业评审组通过材料审核、技术验证等方式提出候选名单及拟奖励等次,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终审评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次终审意见。终审可按照答辩、打分、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一等奖,一等奖成果须经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按照各评审组介绍评审情况、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

(四)公示:学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拟获奖项目及奖励等次报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在学会公众号和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工美科技奖获奖成果由学会颁发证书,并按规定发放奖金。鼓励相关单位给予成果完成人适当奖励。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十八条 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工美科技奖的单位或个人,尚未授奖的,经评审委员会核实后,取消其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核实研究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与工美科技奖活动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记录不良信誉。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非法干涉评奖活动,协助他人骗取工美科技奖,影响公平、公正原则,情节较轻的,由学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工美科技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理事会通过,自2025年4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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