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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一章 总则

笫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南通市工艺美术学会” (以下简称“学会”)名称NANTONG& CRAFTS INSTITUTE(缩写为NTCI)。

笫二条 本学会是南通市学术性群众团体,由南通地区工艺美术及有关学科工作者、学者、专业技艺人员为主体自愿组成,为实现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笫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热忱为政府和行业服务,联合、开拓、创新、务实,促进工艺美术行业与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笫四条 本学会为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团体会员。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点暂设江苏省南通市学田南苑36排103室“翰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

笫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工艺美术学术交流活动,拓展专业委员会,组织各种类型的专题研讨,举办会员作品及成果的国内外展示展销,并面向社会和市场开展咨询和信息服务;

(二)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办理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举办工艺美术培训班、高研班,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不断补充更新知识,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为会员提供业务咨询,并积极引领会员在工艺美术领域的职称评审工作。

(四)与国外相关组织建立联络,开展国际技艺交流与友好往来;

(五)组织参与国家和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实施;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工作和事项;开展省级学会被允许的其他活动;

(七)组织编辑出版工艺美术书籍、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笫三章 会员

笫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凡本市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或具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相当于上述人员专业水平,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教研的技艺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科技实业家、科技经纪人、在校科技人员,承认本学会章程,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二)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艺美术或相关专业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自愿参加本学会活动并承认本学会章程,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三) 凡热心帮助我市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海内外知名人士,可由学会聘为名誉会员。

笫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工艺美术界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业绩。
笫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会员登记表申请入会;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四)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如秘书处)予以注册,颁发会员证。
笫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取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 优先享受本学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笫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 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退会的会员,本学会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核准,予以除名;凡依法被刹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注销。本学会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和处理会员提案;

(四) 讨论并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包括学会终止事宜)。
笫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且须有2/3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过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笫十七条 本学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增补理事、副秘书长等)。
笫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笫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笫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由执行理事长临时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笫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笫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笫二十七条 本学会执行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含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笫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学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分支、代表、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代表、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笫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笫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笫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等级标准及缴纳办法,由本学会依照章程另行规定。
笫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笫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笫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笫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笫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笫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笫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册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笫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各项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笫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市民政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笫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笫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 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笫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笫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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